统一专利

UNITARY PATENT

将英文翻译成德文和法文

说明与步骤:

客户要求提交“统一“请求时,还需提交欧洲专利的全文翻译件。

Simple Table
根据欧盟第1260/2012号法规第6(1)条,提出“统一效力“请求时,必须附上全文翻译。比如,如果专利以法文或德文授权,则应提交完整专利文件的英文翻译件,而以英文授权的专利则需提交任一种欧盟官方语言的完整翻译件。但是,在授权阶段,不管是统一专利,还是传统欧洲发明专利,都需要为权利要求书提交另两种欧洲专利局工作语言的翻译(如果申请所用语言为英文,则将权利要求书翻译为法文和德文;如果诉讼所用语言为德文,则翻译件须为英文和法文,以此类推)。也就是说,在提出“统一”请求时,如果申请人愿意采用欧洲专利局的官方语言翻译专利全文(假设德文或法文),则不需要再重新翻译权利要求书,因为授权阶段已经将权项翻译为德法文,只需要将说明书翻译成对应语言即可,可以节省翻译成本。 这类翻译件可以在长达12年的过渡期期间提供,且仅用于提供信息,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中小企业、个人(通常称为“自然人”)、非营利组织、高校,以及在欧盟成员国境内拥有主要居住地(针对个人)或主要营业地(针对所有其他类别的申请人)的公共研究机构可获得翻译成本的补贴。获得补贴的条件是,申请人须以欧盟官方语言提交欧洲专利申请(英语、法语和德语除外)。

另外,如果针对统一专利的诉讼使用的语言为英文,但该统一专利的权利人提交的全文翻译是除了法文和德文之外的其他欧盟语言,那么该诉讼通常会被传达至国家专利局并按需翻译成对应的语言。

服务/流程

提出“统一效力“请求的方式:

提出“统一效力“请求还须附上欧洲专利的全文翻译。

在线提交(使用现有的“在线申请”(eOLF)、新的在线申请系统“CMS“或通过网络表单提交申请),这种方式更为方便

亲自提交

使用邮寄服务提交

通过传真提交

时间点/提交翻译

如果您的欧洲专利申请仍处于审查阶段(包括近期刚刚获得授权不久),应尽快与我们联系,因为提出“统一效力“请求的期限较短,仅有一个月时间,而且在提交请求时还需同时提交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