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专利
统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是什么?
什么是统一专利
统一专利是指“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即欧洲专利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的规则和程序授予的欧洲专利,授权后的专利应专利所有人的要求,获得在批准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欧盟成员国境内统一的保护效力。
统一专利性价比高,简化专利授权后的生效程序并且降低了维持的成本。专利权人只需向欧洲专利局缴纳一笔年费,即可使在所有成员国维持有效性。
什么是统一专利法院
统一专利法院是一个单一的法院,对现有的欧洲专利和新的统一专利具有管辖权,可以就专利侵权及有效性等争议作出裁决。统一专利法院提供更简单、更快捷、更具成本效益的争议解决程序,当事人无需在不同的生效国分别发起专利诉讼,因为统一专利法庭做出的裁决在所有参与的欧盟成员国境内具有约束力。
统一专利与传统欧洲专利的不同之处体现在哪些方面?
传统欧洲发明专利 | 统一专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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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和形式审查 | ||
检索报告(附有关于可专利性的书面意见) | ||
专利授权公告 | ||
专利生效 | 必须单独在生效国办理生效程序 | 单一生效程序 |
和专利授权相关的翻译要求 | 按照生效国的规定提交翻译(比如将专利全文或者权利要求书翻译为生效国官方语言) | 过渡期之前提交任一欧盟官方语言的翻译; 过渡期结束后无需提交翻译 |
续展费(年费) | 需向单独每个专利生效国缴纳年费 | 只需向欧洲专利局支付一笔年费 |
法院管辖权 | 统一专利法院或生效国的国家法院 | 仅统一专利法院 |
统一专利制度建立在《欧洲专利公约》之上。在授权之前的阶段,统一专利与传统欧洲专利并没有什么不同:申请人依然是向欧洲专利局提交欧洲专利申请,并且专利局依然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所有形式和实质的可专利性要求,专利申请就会获得授权。接下来,申请人在答复授权时,如果需要获得统一保护,可选择在授权后1个月内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统一”请求(无官费),即可获得“统一效力”,在多达24个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成员国获得统一的保护,无须再像之前一样在不同的生效国单独办理生效程序,也不需要单独缴纳各国年费 ,从这一点上看,统一专利相比传统专利,具有节省时间和费用的优势。然而,在过渡期内,申请人还是需要为统一专利提交翻译件(例如,以法文或德文授权的申请,应提交专利全文的英文翻译,而以英文授权的专利则需提交任一欧盟官方语言的翻译件。我们建议提交德文或者法文的翻译件,因为在办理授权时,申请人本来就需要提交德文和法文的权利要求书的翻译,所以在进入统一专利管辖范围时,只需要在提交其余部分的德文或者法文翻译即可。),根据目前的消息,在过渡期结束后将无翻译的要求。
统一专利的年费维持,是缴纳给欧洲专利局,而不是像传统的欧洲专利那样单独缴纳给每个生效国的国家专利局。统一专利的年费以一个程序、一种货币进行缴纳,只需要遵守一个截止日期。统一专利的年费根据四个国家(德国、法国、英国和荷兰)年费的总和计算,因此,其年费维持成本远低于传统欧洲专利的年费维持成本。生效维持的国家越多,成本效益越划算。
对于统一专利的转让、许可和其他权利的管理,将不再需要分别在每个生效国单独进行登记,只需通过欧洲专利局登记相关权利变动即可。
统一专利会如何重塑欧洲专利保护的格局?
统一专利让发明人在超过20个欧盟成员国获得专利权,这将重塑欧洲的专利格局。然而,是否选择统一专利则取决于申请人的商业战略,如果选择统一专利,专利权人将无法选择需要保护的国家,因为统统一专利让发明人(个人/自然人、企业、院校机构)可以通过单一程序在所有批准《统一专利协议》的国家获得专利保护。与传统欧洲发明专利不同的是,统一专利在授权后不需要在各个生效国单独办理生效程序并单独缴纳年费,而是在授权后自动在所有批准《统一专利协议》的成员国自动生效,权利人也只需要缴纳一笔年费至欧洲专利局。所有的侵权争议将有单一法院(“统一专利法院”)监管,统一专利的“单一性”体现在必须在全部参与的成员国进行维持、转让或者放弃,而不能再像传统欧洲发明专利一样可以在部分国家维持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