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专利
UNITARY PATENT
提交统一专利申请并为其生效策略提供评估和建议
说明和步骤:
1.请将您的欧洲专利号以及希望获得保护的国家发送给我们(尚未授权的申请或近期授权的专利)。
2. 我们将评估您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并为您提供以下建议:
1)是否应该提交统一专利申请(专利权人如果选择申请统一专利,则无法再按照传统欧洲专利的生效程序只在选定的几个国家生效其欧洲发明专利或专利申请);
2)是否以传统(现行适用)生效程序生效其欧洲专利;或
3)是否采取混合模式(统一专利生效程序加传统欧洲专利生效程序)。评估将具体取决于您意向的国家和国家数量,以及是否接受由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
为什么您需要评估:
因为每个案例都是独立的,需考虑不同情况,所以需要对生效的策略进行评估。
了解统一专利的“优势与劣势“
优势
劣势
1.具备统一效力(以“统一专利”的形式)的欧洲专利在申请流程上,与传统欧洲专利的申请流程是一样的。但如果申请人提出“统一“请求,则该欧洲专利可在最多24个已经批准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国家统一地办理生效,而不是像当前传统欧洲专利的处理方式那样,逐一在需要保护的国家单独办理生效。“统一专利”具有统一性,能提供统一的保护,并在所有成员国内具备同等效力。对于许可,可以在部分或所有成员国许可统一专利。
2.此外,对于年费,如果是统一专利,只需向欧洲专利局支付一笔年费,无须向每一个生效国单独缴纳年费。
3.过渡期内:可能会简化对翻译的要求; 过渡期后:已确定会简化翻译要求,这将会降低翻译成本。
4.不需要单独在每个国家办理生效。
2.此外,对于年费,如果是统一专利,只需向欧洲专利局支付一笔年费,无须向每一个生效国单独缴纳年费。
3.过渡期内:可能会简化对翻译的要求; 过渡期后:已确定会简化翻译要求,这将会降低翻译成本。
4.不需要单独在每个国家办理生效。
1.统一专利的限制、转让、撤销或失效只能在所有成员国同时发生,而不能在单个或部分成员国进行。
2.与传统欧洲专利不同,统一专利不得“选择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管辖。
3.不能选择在部分国家放弃或维持生效状态。
4.如果申请人计划在至少四个参与《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欧盟成员国寻求保护,“统一专利”将是一种更有效、更经济的发明专利保护计划。
2.与传统欧洲专利不同,统一专利不得“选择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管辖。
3.不能选择在部分国家放弃或维持生效状态。
4.如果申请人计划在至少四个参与《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欧盟成员国寻求保护,“统一专利”将是一种更有效、更经济的发明专利保护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