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谛达成功捍卫了中国客户的商标权

美谛达成功捍卫了中国客户的商标权

标识“vawa”与“LAWA”之间无混淆可能性

大部分公司对于商标注册的原因和益处并不陌生。然而商标注册后,公司仍面临失去商标权的风险。以下是美谛达客户成功驳回异议的案例:欧盟知识产权局异议部 2020年6月25日 B3088186号决定

近期,欧盟知识产权局异议部认定文字标识“vawa”与图形标识“LAWA”在相关领域不存在混淆可能性。

德国Brauerei Lasser公司(异议人)就中国广州Wrozac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的文字商标“vawa”提出商标异议。该商标由美谛达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代理,保护类别为第30、32以及33类货物。异议人的依据是其在先使用图形商标“LAWA”,认为二者存在混淆可能性(《欧盟商标条例》第8条第(1)款(b)项)。

标识对比

欧盟知识产权局异议部因双方标识相似性不足驳回异议,认为当标识由文字与图形共同组成时,原则上,通常标识的文字部分比图形部分对消费者的影响力更大。消费者在接触到商标时,更倾向于关注标识的起始部分。因为公众的阅读习惯是从左到右,导致标识的左部(起始部分)首先引起公众的注意。

标识的长度可能会影响双方标识的区分效果。标识越短,公众越容易注意到标识的全部元素。因此,通常对于较短的标识,细微的区别可能会导致整体印象的差异。相比之下,长标识间的区别可能更难被发现。视觉上,双方标识的相似在于其同时拥有字母“*AWA”。然而,其首字母不同,在先商标的首字母是“L”,而异议标识的首字母是“V”。虽然对消费者注意力的影响相对较小,但双方标识的形式以及布局并不相同。因此,考虑到双方标识相对较短且首字母不同,且在先商标具有引人注意的样式,二者在视觉上的相似性较低。

听觉上,双方标识因包含同样的字母“*AWA”,因而在发音上相似。二者发音的区别体现在首字母,即在先商标的“L”以及异议商标的“V”,导致双方标识的起始部分在听觉上有很大的不同。此外,在先商标的图形部分不可进行语音评估。因此,鉴于二者起始发音不同以及标识整体长度较短,双方标识在听觉上的相似性较低。概念上,尽管相关地域的公众可能认为在先商标的意思来源于对词语“lava”的错误拼写(详情参见前文),但是另一标识在该地域不具有相关意义。鉴于双方标识中的一个标识与该意义无关,双方标识在概念上不具有相似性。

值得强调的是,双方标识的起始部分具有较大区别,因为字母“L”与“V”不具有相同特征,且发音明显不同。同样需要考虑的是,消费者在遇到商标时,一般倾向于关注标识的起始部分。因此,涉案标识的起始部分不同也是相关因素,在评估混淆可能性时需要予以考量。最后,双方标识后三个字母的相同不足以构成混淆可能。因此,异议部认定,具有一般谨慎程度的相关公众不会认为带有以上两种商标的货物相同(或高度相似),来源于同一公司或具有经济联系的企业。

从本决定可以看出,在收到商标异议时,进行抗辩是值得推荐且有成效的选择。提出理由、论述、证据都是值得的,因为通常异议会因没有依据,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论述和证据而被驳回。 因此,时刻关注并定期使用商标至关重要。在亚洲生活的权利人长期关注欧洲注册的商标可能具有一定困难,因此,美谛达现提供商标监测服务,服务费仅为每标识每年90欧元,可提供欧洲28个国家、挪威以及瑞士内已公开的相似或相同商标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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