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误导性”:选择适用的法律依据无效商标
商标的主要功能是体现商品和(或)服务的身份,以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标关联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生产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区分。然而,商标侵权行为越来越猖獗,消费者常常难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权利人不得不采取法律行动捍卫自己的商标权,向商标局申请无效那些具有误导性的商标。
若一个商标不符合商标的绝对或相对要求,则可依据相关理由无效宣告该商标。
商标注册被驳回和宣告无效所依据的其中一个绝对理由是:商标可能误导公众,例如,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方面存在误导性。
商标注册被驳回或宣告无效所依据的其中一个相对理由是:商标与在先商标在外观以及所指代商品或服务方面“相同”或者“相似”,导致公众有可能产生混淆。这种混淆包括公众有可能认为该商标与在先商标存在关联。
这两种情况都存在误导性,但它们并不完全相同,所以解决方案也不一样。第一种情况下的误导概念可理解为具有“欺骗性”,即商标的某些信息本身就会误导消费者;第二种情况下的误导概念可理解为具有“混淆性”,指消费者将某件商标误认为其他的商标,由于这两个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公众可能出于某种原因将商标与其他权利人联系起来。
提出商标无效请求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引述不同的法律依据,这一点至关重要。我们将通过一个商标的无效案例向您说明区分这些概念并选择恰当依据的重要性。
申请人“Latvijas Keramika A”SIA
异议方SC “Latvijas Balzams”
拉脱维亚申请人“Keramika A” SIA注册了一个瓶状的立体商标,该商标与异议方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的包装瓶非常相似。因此,异议方SC“Latvijas Balzams”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理由是该商标不符合绝对要求,即可能误导公众。因为从异议方的角度而言,异议方认为该立体商标相对应的瓶子形象在当地广为人知,当地的消费者会将该商标与异议方而非申请人联系在一起,从而使消费者对商标权人产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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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即诉讼当事人(拉脱维亚公司“Latvijas Keramika A”SIA)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目前已经失效) | 异议方(SC “Latvijas Balzams”)生产的包装瓶 |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申请人意图注册的立体商标的瓶状元素早已经为公众所熟知,并与异议方相关联,因为该饮料有着悠久的销售历史,从1951年开始生产,并一直使用这种黏土瓶装瓶,所以,此商标会让人联想到这家知名的老牌饮品制造商所生产的产品。此结论经由两项民意调查的结果得出:一项民意调查中,62.9%的受访者认为照片中的陶瓷瓶是被告生产的饮料瓶;另一项调查中,30%的受访者对这个瓶子有所了解,将其与异议方的产品联系起来。基于以上依据,一审法院裁定该商标注册无效。
对于这一结果,申请人无法接受,并将一审法院做出的裁决上诉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后认为一审法院混淆了“误导性”和“欺骗性“。在本案中,虽然一审法院和异议方主张的法律依据是“绝对驳回理由”,然而,法院和异议方使用的证据却是与相对驳回理由有关的。由于绝对驳回理由和在先权利(或展会优先权)因某一商标的注册可能受到侵犯或已受侵犯的情况(例如,在先注册或公告的名称、外观设计、版权客体、地理标志等)无关,因此,最高法院最终裁定申请人注册的立体商标没有违反商标的绝对要求,并明确了申请人的立体商标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以及第35类“存储(运输除外)”服务的注册有效。
这个案例说明了选择适用的法律依据和论据的重要性。因此,在以误导消费者为由对某一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或无效之前,有必要确定该商标是具有“欺骗性”的误导,还是具有“混淆性”的误导,并选择对应的法律依据。
总结:选择正确的法律依据既可以提高异议/无效的成功率,还能节省时间和诉讼成本。如果您不确定应该用哪种理由或依据去质疑其他人的商标申请(反之亦然),建议联系并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事务所处理。美谛达律师事务所是欧洲的精品知识产权代理所,有丰富的欧盟商标异议和无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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