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发明专利:发现的专利化

欧洲发明专利:发现的专利化

欧洲发明专利:发现的专利化插图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52(2)(a)条规定,发现(比如科学理论,数学方法,美学创作,精神活动、游戏或贸易的方法和规则等)不应被视为发明,因此不能申请专利,不过,第52(3)条则进一步提及了可以被豁免的情况,即如果上述发现与欧洲发明专利申请或欧洲发明专利的主题相关时,则具有可专利性。本文将解释与发现专利化有关的规定,以便您清楚地了解哪些发现具有可专利性、哪些不可以获得保护。          

发现已知材料的新特性

发现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发现已知材料的新特性与发现新材料和基因本身。比如,您发现了一种已知材料的新特性(比如能够承受机械冲击),那就是一种发现,这种发现是不能申请专利的。不过,这种发现如果得到了实际应用,则可能符合可专利性,具体要看其应用的发明主题,比如,您可以为这种能够承受机械冲击的材料制成的铁路枕木或涉及这种材料的铁路枕木的制造方法申请欧洲发明专利。

对已知物质在已知用途中所展现的特性的解释仅仅是一种发现,因此不能获得专利。在T 0585/92号决定中,欧洲专利局的技术上诉委员会讨论了一项发明,该发明声称除臭剂组合物中的一种已知化合物具有先前未知的效果。这种权利要求被认为是单纯的发现,因为这种发现并没有带来可以在不同情况下适用的新用途。审查员认为,这项发明只解释了某种化合物是如何防止出汗,但这种化合物早就已经被用于防止出汗,尽管在此之前,其确切的原理并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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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应的,如果您发现了一种已知物质的新特性,并且这一特性带来了一种全新的、与原来不同的用途,那么这样就可以获得专利。例如,如果有一种已知能促进植物生长的物质,您发现了它具有的杀真菌的作用,并且这种作用以前是未知的。这是一种物质用途的发现,即可申请专利。因为,即便这种物质仍然是应用于植物,但其已知的用途仅限于促进植物生长,而新的用途是用作杀菌,所以在考虑到应用的原因和使用情况与之前并不相同的情况下,其杀真菌的发现具有可专利性(T892/94 hn. 2, r.3.4) (T231/85)。

新材料、基因或物质的发现

如果一种物质的存在在此之前并未被发现,并且有可能通过结构特征或通过获得它的过程或其他参数来描述它的特征,那么它就有可能获得专利。然而,不能对已知化合物的新特征提出权利要求。如果一种物质、基因或化合物是已知存在的,但没有被分离出来,那么您就不能对该物质本身提出权利要求,而只能对分离它的方法提出权利要求。如果一个基因是已知的,那么您就不能为基因本身申请专利,但您可以为它在制造某种多肽或基因疗法中的使用等申请专利。因此,如果某种物质或基因是已知的,您可以为应用它们的过程申请专利。

此外,有一点非常重要,即欧洲专利局不会为没有已知活性的基因或未识别的基因片段授予专利。要为一个人类基因授予专利,其活性必须在专利申请中有所描述,而且不是显而易见的。在人类基因领域,许多申请被拒绝,因为申请书中没有证明该基因的功能不是显而易见的。案例包括97930715和01981441 两件欧洲发明专利申请,两者都涉及人类基因序列(药物靶点)。因此,在对人类基因提出权利要求时,您必须格外小心,尽可能详细地描述。

总结

在谈论发现的可专利性时,发现被归纳为两类:一个是材料的新特性的发现,另一个是材料本身的发现。就材料的某种新特性而言,只有能实际应用的发现才能获得专利。换句话说,如果一个已知的特性要想获得专利,就需要开辟新的用途,仅仅对该特性做出解释是不能获得专利的。此外,材料或物质也可以申请专利,但它们的存在应是以前未被发现的,并且需要通过其结构特征或通过其获得方法来描述。如果您想获得专利的物质已经存在,那么您可以为获得它的方法申请专利。您不能单纯为一种物质或一个基因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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