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应该向哪里提交欧洲发明专利申请?
我们知道,大多数不涉及国防、重大科研成果或其他关乎国家安全的发明都可以向欧洲专利局提出欧洲发明专利申请(EPC细则75(1)(a) ),此外,如果缔约国允许的话,也可以透过该国的国家知产局提出欧洲发明专利申请(EPC细则75(1)(b),比如在比利时,如果申请人的商业登记地址位于比利时境内或者是拥有比利时国籍,涉及国家安全的发明需要透过比利时国家专利局去申请欧洲发明专利,只有不涉及国家安全的发明才能绕过国家专利局,直接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申请。其他一个些国家就更严格一些,比如法国就规定,所有欧洲发明专利申请,无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只要不基于在先法国国家专利,都需要透过法国知产局提出申请,西班牙也是一样。还有一些国家允许直接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申请,但需要取得国家专利局的授权。但也有一些例外,比如,在圣马力诺,无论发明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圣马力诺的申请人只能向欧洲专利局提交欧洲发明专利申请。
· 向国家局提交欧洲发明专利申请:会发生什么?
当国家专利局收到欧洲发明专利申请后,国家局需要立即发出回执,回执上要有申请号和收到申请的日期(R.35(2)),并且要向欧洲专利局提供相同的信息(R.35(3))。大部分的国家局都会主动检查收到的申请是否涉密。对于明显不涉密的发明申请,国家局需要在6个星期内将申请传给欧洲专利局;如果难以评估,时间可以拉长到4个月,在提出优先权的情况下,允许最长14个月的涉密审查(细则77, R.37(1))。
如果国家局没有在14个月内(从申请日期或者优先权日期起算)将申请传送到欧洲专利局,那么申请会被视为撤回,且无法挽回,唯一的救济是将该欧洲发明专利申请转换成国家申请。
· 向国家局提交欧洲发明专利申请:翻译要求
如果欧洲发明专利申请是透过国家局提交的,申请语言可能会有限制,特别是哪些官方语言不是欧专局工作语言的国家。比如在塞浦路斯,申请人可以提交德文、法文、英文或希腊文的申请文件,但如果申请文件不是希腊文,需要在2个月内提交希腊文翻译。申请需要注意这类限制,以免因此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具体的各国相关规定可以参考NatLaw Table ii, col.3。
· 向国家专利局提交欧洲发明专利申请:后续沟通
在没有收到欧洲专利局发出确认收到申请的官方通知R.35(4)之前,申请人若有额外的材料需要提交,可以选择提交到国家专利局。在收到确认的通知之后,额外的材料只能提交到欧洲专利局(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局可能会乐于帮忙将后续材料转发给欧专局,但是欧专局确定的收文日期将取得于文件被转发到欧专局的日期,而不会考虑申请人提交文件到国家局的日期)。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