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会导致欧盟商标失去专用权?
欧盟商标成功注册后,在27个成员国享有商标权,但这并不代表商标永久有效。在一些情况下,因为种种原因,商标会失去专有权。本文向您介绍会导致商标失去专用权的情况。
商标通用化
商标的功能是让消费者识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比如,当消费者看到印有“Nikon“字样的相机时,公众会想到尼康公司生产的相机,而不是其他公司的产品。然而,一些商标经过使用或者营销手段,变成了该行业的通用术语,导致商标失去识别权利人的功能,就很容易失去专有权。
根据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商标规定第58(1)条,如果在商标保护的产品或服务的交易中,相关公众普遍将该商标用作行业术语使用,那么第三方可以基于这一理由撤销该商标。特别是被收入字典的商标。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状况,权利人在使用商标时,可以考虑在商标中添加符号 ® 或者™,以此来告知消费者某一个标识是商标,而不是产品的名称,避免通用化。在必要时,也可以利用营销手段影响公众对某一商标的认知。
未有实际使用
欧盟知识产权局并没有规定商标注册后必须马上投入使用,不过,商标权人应该确保注册后5年内有至少一次实际的商业目的的使用。否则,第三方可以依据第18条,以5年内未实际使用为由提出撤销。从而导致权利人失去商标权。
在基于不使用为理由的撤销中,主要看使用的时间、地点、程度、性质这四个方面:
a) 使用时间:5年。从第三方提出撤销申请的这一天起,往前推五年,如果在此期间商标没有实际使用,即符合“满五“的定义(比如,如果第三方在2023年1月1日提出撤销申请,那么是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考量是否有使用,与商标的注册日期无关)。
b) 使用地点:全欧盟境内。比如在某一个欧盟成员国有使用。此外,涉及欧盟国家的进出口也被视为实际使用,比如从中国出口产品到某一个欧盟成员国,就是使用商标的一种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是在互联网上使用,从目前的案例来看,不会被认为是在欧盟有使用(Case Law T-355/09)。
c) 使用程度:除了时间和地点外,在判定是否有实际使用时,也会审查使用的程度:比如商业贸易的金额和数量、贸易的周期和频率。假设金额很小,但是持续的时间很长,也被视为有用的证明,反之亦然。
d) 使用的性质:使用必须是以商业为目的,并且与注册的产品/服务相关。这一点并不难理解,假设某一欧盟商标注册的是第25类的服装,但是实际使用的证明都是与第9类的电子产品相关的,那么该欧盟商标也不会被视为实际使用。
在准备商标申请资料时,在不考虑第三方异议的前提下,申请人应该尽可能地扩大保护的范围,而不是缩小保护的范围。假设某个公司如果只卖女装,但申请商标时主张的产品是”服饰“,那么不论是女装还是男装都会有保护;反之,如果只注册了“高跟鞋”,但是实际卖男士皮鞋,那么售卖男士皮鞋不会被视为实际使用。
尽管欧盟知识产权局不会主动检查商标是否实际使用,也不会主动要求权利人在注册后一定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明。但是第三方可以提出撤销,且相关证据需要由被撤销的一方提供。为了避免被撤销,商标权人应该保留商标使用的证据,比如和欧盟境内的公司贸易往来的单据、报价单、合同、欧盟境内报纸、媒体的曝光、欧盟成员国的商会发出的声明等等。
错过续展
欧盟商标注册成功后,从申请日期起计算,有10年的有效期。在过期之前,商标权人应该办理续展并缴纳续展的官费。如果不慎错过了截止日期,从过期日期起6个月内仍然可以办理续展,只是需要多支付25%的官费。如果错过期限超过6个月,就不能再续展,这意味着商标权人失去商标的专用权。
尽管可以重新注册一个商标作为补救措施,但由于失去了原来商标的申请日期,权利人可能会面临很高的被异议的风险。美谛达的商标监控系统是自动的,会在续展截止日期之前自动发出提醒,以免权利人因忘记续展而失去商标。
侵犯他人权益
由于欧盟的商标申请流程没有实质审查这一环节,因此,即便公告栏已经有近似的或者一致的商标,只要在异议期内没有收到异议,就可以顺利注册。但是这并不代表第三方不可以在注册后提出无效。根据欧盟商标规定第8(1-5)条、第59(1)b、第60(1、2)条,如果商标的注册涉嫌恶意(bad-faith)、冒用在先商标、冒充权利人、侵犯版权、地理名称等情况,可以随时被无效掉。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权利人在构思品牌、设计商标、提出商标申请之前,最好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做检索。特别是欧盟的商标涉及27个国家的商标版权,很容易在不经意间侵犯他人的权益,从而导致商标被无效。
反之,如果您发现自己的商标权被他人侵犯了,不要坐以待毙,建议立即咨询专业的代理机构,保护自己的权益。美谛达可以协助您发起欧盟商标无效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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