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权也许是知识产权中最常见的一种保护,毕竟,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都会听音乐、看电影、读书、欣赏摄影作品或者使用电脑及手机软件。鉴于版权保护的范围如此之广,所以侵犯版权的几率也较高,许多人甚至在无意当中侵犯了他人的版权。本文会介绍一些基本的版权常识,方便大家学习参考。
版权的基本原则
通常(除了某些国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学术创作。在该语境下,文学、艺术及学术创作所指的概念则比较宽泛,比如,一款家用电器的使用说明书可以被视为是版权保护的客体。
相较于其他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版权通常不需要注册,而是自其创作之日起自动获得保护。这提高了作品面世的效率,也减轻了创作者的负担,比如写了一首新的歌曲或者拍摄了一张新的照片,可以随时将他们传到互联网上而无需实现等待版权获得注册。
根据《伯尔尼公约》(已经被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采用,且成员国之间采用接近的版权保护原则),除了摄影和录像作品外,作品的最少保护年限是作者死亡后50年,对于团队创作的作品,则可以自行设定更长的保护期限。许多国家设定的最少保护年限则是作者亡故后70年。
咋一看,版权保护似乎是很简单的事情,但是侵犯版权的行为时常发生,特别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这就会给侵犯版权的一方带来麻烦。以下是我们整理的几个在音乐产业里广为人知的案例,了解相关的后果。
版权和音乐
其中一个经典的案例是广为传唱的歌曲“All By Myself”, 由美国歌手艾瑞克·卡门创作演唱,其后被席琳·迪翁翻唱。古典音乐迷们可能注意到,这首歌同俄国作曲家谢尔盖·拉赫玛尼诺夫创作的第二钢琴协奏曲相似。注意,乐迷们的耳朵可没有听错。
艾瑞克·卡门于1975年创作并发行了“All By Myself”, 这一作品使用了拉赫玛尼诺夫作品的旋律。拉赫玛尼诺夫已经于1943年去世了,根据美国的版权法,其作品在美国早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结果,卡门想当然的认为拉赫玛尼诺夫的作品在世界其他国家也进入了公有领域。然而,在大部分国家,版权保护仍然有效。在拉赫马尼诺夫家族获悉了“All By Myself”这一作品后,他们联系了卡门。经过了一段冗长的谈判后,卡门决定将该歌曲创收的12%转给拉赫玛尼诺夫遗产委员会直至版权失效。拉氏歌曲的版权于2013年失效。
另外一个案例是美国流行歌星爱莉安娜·格兰德的劲曲“7 Rings”。在歌曲的开头部分,我们可以听到与另一首歌曲“A Few of My Favorite Things”相似的旋律,该歌曲出自传奇音乐剧《音乐之声》,由朱莉·安德鲁斯创作。格兰德向该歌曲的所有者Concord音乐集团请求了版权,但是她应该没有预料到7Rings的9成收益将进入Concord音乐集团的口袋。值得一提的是,格兰德的经纪人同意了这一要求。
我们很难确定格兰德究竟付了多少钱,但是这是她最受欢迎的歌之一,单单在Spotify就有超过18亿次播放,可以想象将是数百万美元。
通过这几个案例,想必已经了解了版权的重要性。对于版权所有者和第三方来说,利用恰当合理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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