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欧盟商标:主要定义和程序
在《欧盟商标条例》中,有两种不同的“撤销程序”,虽然都冠以“撤销程序”(cancellation proceedings)的名称,但程序上略有不同。第一种“撤销”是欧盟商标权人的专有权被撤销,第二种“撤销”是欧盟商标无效宣告。二者的区别在于,撤销专有权不具有追溯力,撤销仅从撤销申请日期起执行,而无效宣告具有追溯力。
撤销专有权
最常见的撤销情况是未实际使用撤销。条例规定,欧盟商标权人必须在商标注册之日起的
5 年内,在欧盟实际使用这一商标。如果欧盟商标连续 5 年未被实际使用,则会被撤销,除非有未实际使用的正当原因。
商标的实际使用指商标的使用符合其基本功能,即保证公众能够识别所注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这要求商标权人在市场上实际使用所注册商品或服务,而不仅仅是在内部使用。
在以“未实际使用”为由的撤销争端中,主要的难点在于提出撤销的一方很难提供商标所有权人未在
5 年内实际使用的证据,因此,“不使用撤销”的案件主要由商标所有权人负责提供有在欧盟实际使用的证据或说明不使用商标的正当原因。如果只有部分注册商品或服务使用了商标,则撤销仅针对未使用的商标或服务的部分。
商标无效宣告
无效理由有两种:“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其中,相对理由更为常见。
在下列情况下,欧盟知产局可基于“绝对理由”宣告欧盟商标无效:
- 尽管商标存在绝对驳回理由(特别是无显著性的商标或具有描述性的商标),但是商标申请依然获得了注册;
- 商标注册属于恶意注册。主要适用于申请人出于非法目的提交的商标申请。
欧盟知产局也可基于“相对理由”无效欧盟商标。最为常见的商标无效的相对理由是:已经有涵盖类似或者相同产品/服务项目的在先近似商标被提交到官方。 判断相对理由无效成立的依据与异议程序是相同的。
程序
与异议程序不同的是,官方并未对“撤销程序”的申请做出时间限制。但是,如果在先欧盟商标或在先欧盟成员国国家商标的所有权人曾经允许或者知晓改争议商标的使用,且已经满5年,则官方不会无效争议的商标,除非该是恶意注册。
因此,商标撤销方需要有足够的准备时间来收集所有相关的事实、证明和论据。撤销方在提交商标撤销申请时,应一并附上全部事实、证明和论据。除非是“未实际使用”为由的撤销申请。这是唯一一个撤销方无需提供证明材料的例外,因为条例规定欧盟商标权人有义务提供实际使用的证据,或说明未真实使用商标的正当原因。
撤销程序的 5 个步骤
步骤 1:
撤销方提交针对某一欧盟商标的撤销申请后,撤销程序将被启动。官方收到撤销/申请后,会根据受理要求展开初步评估。如果官方认为该撤销/无效申请符合受理要求,则会成立撤销程序。之后,官方会把撤销方的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转发给争议欧盟商标的所有权人,并进入对抗期。
步骤 2:
在转发给争议商标所有权人的通知中,会包括一份答复撤销通知书。如果撤销理由是基于“未实际使用”为由,官方还将附上一份提交实际使用证据的通知书。争议商标所有权人在收到通知书后,有
2 个月的时间对撤销进行首轮答辩。
步骤 3:
官方通常会组织两轮答辩,通常,在争议商标所有权人做出二次答辩后,就会做出裁决(即:提出撤销申请→争议商标所有权人首轮答辩→撤销方答复→争议商标所有权人二次答辩)。如果其中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并提供证据或理由,商标局可直接结束对抗期,并通知各方将作出裁决。
步骤 4:
当对抗期结束,官方就会作出裁决。一旦该裁决成为最终决定(即各方都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或上诉程序已结束),该裁决就会被公开并被登记在公告中。
整个程序通常持续 9-12 个月。
步骤 5:
撤销程序中的败诉方必须承担另一方的费用支出。然而,败诉方需支付的金额是有限的。如果败诉方是撤销发起方,撤销方需要支付给争议商标的所有权人300欧元;如果撤销方胜诉,争议商标被无效或撤销,那么争议商标的所有权人需要支付对方930欧元。
作者:Laurynas Jurgaitis 律师、代理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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