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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俄罗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你需要知道这些!

关于俄罗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你需要知道这些!

根据俄罗斯立法,设备类技术方案可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所述设备涵盖的物体或无其他部件(细节),或由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部件装配相连而成,在功能和结构上均为统一体(装配单元)。

实用新型作为设备类技术方案,本质表现为一组足以解决申请者指出的技术问题、获得实用新型提供的技术成果的本质特征。

本质特征会影响解决申请者指出的技术问题和获得实用新型提供的技术成果的可能性,即与特定结果成因果关系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申请者可通过 3 种途径获得对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 直接向俄罗斯联邦提出申请;
  • 通过巴黎公约提出申请(要求较早申请的优先权);
  • 在专利合作条约(PCT)框架内提出申请。

实用新型要求:

新颖 行业应用

本质特征组合是以下现有技术所不具备的:

– 于实用新型优先权日之前在全球范围内可获得的任何信息

– 向俄罗斯专利局(RUPTO)提出的具有较早优先权日的专利申请,以及已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

可应用于工业、农业、医疗保健,以及其他经济或社会行业。
缺乏新颖性的例外情况——自实用新型的本质信息公开之日起 6 个月内

常规优先权

 如申请者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较早申请之日起 12 个月内,又向俄罗斯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则可享有常规优先权。 如申请者因不可控因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则该期限可延长 2 个月

向俄罗斯专利局提交优先权文件

申请者应自提出优先权申请之日起 16 个月内,提交优先权文件的经核证副本,如此方能享有常规优先权。如申请者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向俄罗斯专利局提出相应请求,在提出优先权申请之日起 14 个月内向国家局索取优先权文件,并在申请到达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俄罗斯专利局提交该文件,则申请者仍可从俄罗斯专利局处获得优先权。

实用新型应用审查 

实用新型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检查所提交的民法典规定文件(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是否完整,及其是否符合既定要求。

实用新型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继续接受实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 与实用新型相关的信息检索,以明确进行实用新型专利性评估的技术水平;
  • 授予专利保护的可能性;
  • 领域内专业人员在实用新型实施申请文件中对实用新型本质内容的公开充分性;
  • 实用新型的专利性条件符合性。

 实用新型统一性

涉及一项创造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须符合统一性标准,即一组专利申请可仅包含一项独立申请,或可围绕一项独立申请包含多项附加申请。

专利特许证

自 2021 年 1 月 17 日起,专利局以电子文件的形式颁发所有专利特许证和相关证明。对于 2021 年 1 月 17日 之前提出的专利或证明电子申请,专利局将以纸质文件的形式颁发专利特许证和相关证明。对于自 2021 年 1 月 17 日起提出的申请,专利局将仅在申请者有所要求的情况下,颁发纸质专利特许证和相关证明。申请者可在国家登记客体之前,以任何形式提出这类要求。

纸质专利特许证或证明是对应电子文件的人类可读形式。

专利获得者可访问相应客体国家登记决定书或通知书中的链接,查看并下载专利特许证或证明。点击或在浏览器中输入链接,并执行请求(支付指定费用后),即可激活该链接。

期限与统计数据

 

统计项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0 年与 2019 年的比率(%)
提出的申请总数,其中 11112 10643 9747 10136 9195 90,72
来自俄罗斯申请者 10643 10152 9262 9717 8859 91,17
来自外籍申请者 469 491 485 419 336 80,19
在实质审查阶段进行审议 10044 10509 11334 10935 7350 67,22
已发出 8407 8777 9370 9085 6004 66,09
授予决定,包括            
俄罗斯申请者 8058 8361 8914 8611 5786 67,19
外籍申请者 349 416 456 474 218 45,99
驳回决定 517 692 832 862 711 82,48
面向俄罗斯申请者 498 660 800 829 680 82,03
面向外籍申请者 19 32 32 33 31 93,94
视申请者撤回申请的决定 1120 1040 1132 809 490 60,57
俄罗斯申请者 1073 992 1083 768 471 61,33
外籍申请者 47 48 49 41 19 46,34
与另一知识产权目标申请者对话 179 145 81,01

 来自联邦知识产权局年度报告的信息

 

费用

实用新型费用
申请费用* 超过 10* 项未在国际检索报告中的申请,每加一项申请:980 卢布(约 11 欧元)+ 490 卢布(约 6 欧元)
实质审查费用*(与申请费用同时收取) 1750 卢布(约 20 欧元)
授予费用* 3150 卢布(约 36 欧元)

*电子申请

亦可加速检索

专利获得者须从专利有效期第一年起开始支付年费(如已逾期,则需一并支付所有逾期年份的授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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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第二代生物燃料专利趋势,实现碳中和交通!

把握第二代生物燃料专利趋势,实现碳中和交通!

毫无疑问,全球变暖对环境构成了严重威胁。随着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增高,地表温度飙升,干旱、火灾、洪涝等灾难发生率也在增加。专家一致认为,人类如不立即采取实质行动,必将面临最坏后果。

幸而,世界上诸多研究者已取得大量重大突破,还有更多进展正在酝酿中。随着人们对生物燃料的兴趣愈发浓厚,相关专利申请量也在逐年增加。由下图可见,生物燃料发明数量自 2000 年起便呈现递增趋势,且再未回落!

图1.1970 至 2013 年的生物燃料发明数量。来源:https://rdcu.be/chsSn

 

但请注意,并非所有类型的生物燃料都一样,而是存在着优差之别。在对几项重要发明展开讨论之前,我们先来了解生物燃料的优差分类。

第一代生物燃料生产难度小,但可行性低

从生产原料上看,生物燃料可分为几代。由于第一、二代生物燃料应用最为广泛,本本将重点针对这两项进行介绍。第一代生物燃料的原料是从甜菜、玉米或其他高含糖量作物中提取出的糖分和淀粉。提取的糖分可发酵生成生物乙醇,即生物燃料的一种。

然而,这些含糖分和淀粉的植物也是人类的食物。在全球人口日益增长的大背景下,用粮食生产燃料的举动是不道德的。此外,据估计,第一代生物燃料的温室气体净排放量与汽油相近,这是因为耕犁、运输、施肥等生物燃料生产步骤都会造成严重污染。为弥补第一代生物燃料的缺陷,研究者开发了第二代生物燃料。

第二代生物燃料生产难度较大,但前景广阔

第二代生物燃料的原料来自各类非粮食植物,如木质纤维素(又称植物干物质)。理论计算表明,与第一代生物燃料(以粮食作物为原料)相比,第二代生物燃料生产过程中的二氧化碳净浓度相对降低 了90%。综合以上因素,非食用植物生物质成为实现生物乙醇大规模生产的诱人目标。

然而,木质纤维素极其坚硬,导致糖分提取的成本效益降低。此外,生物质必须数量庞大,才能生产出真正代替传统燃料的足量生物燃料。为解决这些问题,研究者在生物乙醇的生产和解构阶段创造了几项关键发明。

增加单位土地面积的原料

树木可在单位土地面积内产出大量生物质,但其生长相对缓慢。为加快树木生长,Simon Turner 及其团队对树木生长机制展开分析,从中发现 TDIF 和 PXY 这两种促进形成层细胞分裂的重要蛋白质。形成层细胞分裂会形成木质部,即一种木本组织。

该团队发现,TDIF 多肽可与 PXY 受体激酶结合,控制生长等树细胞功能。如下图所示,在实验室中增加 PXY 或 TDIF 生成量,树木生长速度也会明显加倍。这一发现获得了专利,申请号为 WO2016139579A1。时间会证明,这种方法可成功应用于户外树木生长上。

图2通过增加 PXY 和 CLE41(TDIF 编码)生成量,促进树干生长。来源:WO2016139579A1 专利申请

先提高植物干物质的分解效率,等生物燃料生产的植物生物质达到充足量后,下一步是提高木质素等复杂化合物的糖分释放效率。木质素是最难降解的多糖之一。许多研究者都曾尝试改善该问题,但都以失败告终。然而,John Ralph 及其团队在坚固的木质素结构中通过嵌入“拉链”或弱键,成功打破这一僵局。他们为这项发明申请了专利,申请号为 US2011003978A1

 “拉链”由两个分子通过弱酯键连接而成。将“拉链”引入木质素,可以轻易水解其中的酯键,并将木质素结构分割成如图 3 所示的许多更小、更易处理的块状物。分析表明,与天然木质素相比,改进后木质素的糖分释放量加倍了。对于这一树木特性,我们还需在实验室外进行验证。


图3在木质素分子之间引入阿魏酸松柏酯,形成“拉链”。来源:US2011003978A1 专利申请。

在提高生物燃料生产步骤(包括生物质的产生和分解)效率方面取得的成功有力证明,生物燃料必将为碳中和交通的发展提供动力。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排放减少,全球变暖现象也能得到改善。有鉴于此,以生物燃料实现碳中和交通对人类而言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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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品牌的逸闻趣事

著名品牌的逸闻趣事

世界上有许多著名品牌, 但是你知道这些品牌背后的故事吗?下面介绍几个中美品牌取名的逸闻,还有这些品牌被创造的时候经历的难关:

神奇的名称

最开始的时候,美国的品牌“亚马逊“的第一个名称选择是 “Cadabra”。这个名称是“Abracadabra”的简称。但是亚马孙没选择这个名称。阿里巴巴这个名称也是一个特别的名称。阿里巴巴的创始人马云坐在咖啡馆里,并想到了阿里巴巴和四十大盗。过了不久,他问服务员知不知道阿里巴巴是谁。她回答:“Open Sesame”。那时候马云意识到阿里巴巴这个名称是非常好的名称。这个名词跟自由进入有关系。就是每个公司可以无障碍在阿里巴巴平台上开始做生意的意思。

我们之前有出过一个讲解“亚马逊“最新发明的专题报道。点此阅读:
物流用自动设备的专利趋势无人机送货:专利和发展趋势

取名称的别的故事

对于苹果公司的名称 “苹果”的来历,有着各种各样的故事版本。其实正真的故事却很简单-公司创始人史提夫乔布斯非常喜欢吃苹果。对于Lenovo来说,Lenovo曾使用“Legend“这个名称长达15年。在2003年时,才将“Legend”改成了Lenovo。对现任联想集团董事局主席和CEO杨元庆来说,“Legend“ 这个名称是太常使用的,尤其假如这家公司想要成为国际化的科技品牌,这个名称就不合适,因此把名称变了。可是第一个名称的词根还在新的名称里面。Lenovo是一个混合词;“Le-”是来自“Legend”,“-novo”在拉丁文里是新的意思。基本上,Lenovo这个名称的意思是 “the new Legend(新的传奇)”。

一开始时很难

最开始的时候,苹果这家公司没有资金。苹果公司的联合创始人Steve Wozniak 必须要卖他的科学计算机来筹措资金。对于Lenovo来说, 最开始的时侯Lenovo也发展得很缓慢。为了降低费用,Lenovo员工出行不用公共交通,而是步行。

了解更多知名品牌的历史,请阅读:
发明家的名字不会消逝——它们可以被注册成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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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者的名字不会消逝——它们可以被注册成商标

发明者的名字不会消逝——它们可以被注册成商标

将人的姓名注册成商标不是一个很常见的做法,并且,如果试图将人的名字使用在常见的商品上,会出现许多麻烦。在立陶宛就有这样的情况,最近,立陶宛国家专利局解决了一件关于“Adolphe Sax(阿道夫·萨克斯)”的商标注册争议。可能只有音乐家和音乐爱好者才知道,著名的萨克斯管是以其发明者的姓氏命名的,随后,发明者的姓名被注册成了商标,并被用于这种乐器。

该商标于1924年首次在法国注册。但现在,这一商标的所有者巴黎亨利塞尔玛公司(Henri Selmer Paris)在法国以外保护该品牌时遇到了重重阻碍。立陶宛专利局起初以该商标具有描述性且不具独特性为由驳回了该商标的申请,审查员解释说该标志不含任何独特的特征,并且只注册一种萨克斯管乐器,有描述产品特征的嫌疑,因此该标志不能被认为在乐器产品方面具有独特性。

然而,再次审查了这一商标后,专利局的审查员改变了初审决定,这个百年的老商标旋即在立陶宛获得了保护。显然,这一裁决的改变,是因为专家注意到,首先,法律并未禁止把人的名字和姓注册成商标。其次,这个品牌历史悠久,发明人在发明了萨克斯管后,还发明了从高音到低音一整套萨克斯管,并申请了发明专利的保护。除此之外,发明者在乐器方面也成就了一番惊人的事业:1847年,他被任命为歌剧管弦乐团的团长,1854年,他成为了拿破仑三世军队的乐团监制,改革了军乐和军乐器。1929年,“Adolphe Sax et Cie”这家公司及其商标被现在的商标所有者“Selmer & Cie”收购,2001年这家公司更名为“Henri Selmer Paris”。“Adolphe Sax”这个商标现已在全球33个国家注册成功,这个名字在人们心目中所代表的的仍是最著名的乐器之一——萨克斯的发明者。

这个案例证实了人的姓名不仅可以作为个人的标识,也可以成为公司的标识,具有一定的商业附加值。不仅是在音乐领域,在其他领域,比如工业设计领域也如此——苹果公司的创始人史蒂夫·乔布斯的姓名也被注册成了商标。

的确,这类型的商标存在许多争议,因为也有一些自然人提交了“Steve Jobs”的商标申请,然而,他们的申请却被驳回了。由此可见,似乎只有知名人士亲自或其继承人提交商标申请才能将其名字注册成商标,因为不少普通人尝试提交名人的姓名进行注册,但这种申请基本被驳回了。

作者:Inga Lukauskiene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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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送货:专利和发展趋势

无人机送货:专利和发展趋势

目前,全球疫情已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购物习惯。随着大量实体店的关闭,人们开始转向网店购物。然而,电商规模增加,包裹投递量攀升,让大多数网店和包裹投递站措手不及:派送延迟,派送到错误的地址,甚至包裹丢失,造成客户大大的不满。所有这些现状迫使网店和包裹投递站寻找其它包裹派送方式,其中之一就是采用无人机派送包裹和货物。该方法并非首创,自2013年以来,人们就开始讨论将无人机递送包裹的潜力,当时亚马逊正着手测试利用无人机编队派送包裹。2020年,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批准新法规,允许250克以上的飞行器飞过人和移动车辆,这项重大举措使得无人机派送包裹成为合法操作。此外,亚马逊和其它几家公司(UPS和谷歌子公司Wing)均获得许可证,获准操作无人机编队。亚马逊致力于在下单后30分钟内完成配送服务,因此无人机是实现该目标的最具潜力的技术。

无人机送货的概念非常简单。客户在手机应用或网站上提交订单后,订单会在本地包裹投递站进行处理。包裹采用特制盒子包装,挂到无人机上,无人机再把包裹投送到客户家。其中,无人机是最重要的部分,需满足严格的技术要求。专卖店出售的传统无人机一般主要用于摄影,由4-8个配备螺旋桨的电机组成,连接至飞行控制器,飞行时借助速度调节器调速。此类无人机通常采用远程控制或手机应用控制,平均飞行时间为15-30分钟。送货无人机可采用远程操作和自动操作,且必须设计有警报、障碍物侦测和闪避系统,无人机的旋转部位必须得到精心保护。UPS近期使用有翼无人机(Wingcopter无人机)发展无人机派送编队。该技术采用受专利保护的转向螺旋桨,包含两大飞行模块:多旋翼桨,允许无人机悬挂在空中;固定翼,允许无人机向前飞行。因此,无人机可在垂直方向起飞并降落,即便是在恶劣天气状况下,先进的空气动力学方案也能够确保无人机保持稳定。上述无人机可递送2千克左右的包裹,飞行距离最远可达100公里。亚马逊新晋送货无人机与UPS先前采用的无人机功能相似。该无人机携带约2千克包裹后,最远可飞行24公里。Wing的送货无人机翼长达1米,运送1.3千克左右的包裹时可飞行20公里远。采用无人机送货时,必须确保路人的安全,防止无人机出现故障对人造成伤害。为此,亚马逊无人机采用受专利保护的系统,能够预警无人机故障,当无人机仍在空中时,及时激活无人机的自毁功能。

无人机送货需要涵盖整个物流链和供应链的配套基础设施。亚马逊的多层包裹递送系统已获得美国专利,包含无人机着陆和起飞平台,配备不同高度的平台开口,用以识别无人机的管制点,以及包裹接收和存储设施。亚马逊的无人机送货方法也获得了专利保护,能够从运货车(包括货运列车车厢、船上集装箱或卡车)直接接收包裹。反过来,这些车辆也可接收无人机运送的货物。即便车辆仍在前进,此类操作仍可完成。亚马逊的混合投递系统也获得了专利保护,可借助多个自主工具同时送货,例如,自主机器人从配送中心拣货,无人机再将货物运送给客户。该投递方法减少了无人机的飞行时间,无人机着陆时可在运货车上充电。无人机编队的操作很复杂,需要监督每架无人机的位置,监督电池电量和其它参数。亚马逊已提交一份关于无人机编队管理系统的专利申请,该系统包括电池充电和管理功能。着陆在移动平台的无人机也可充电,或进行其它维护。

无人机送货似乎是一项颇有前景的技术,它缩短了包裹投递时间,减少交通堵塞和环境污染,还降低了投递成本。然而,这项技术仍存在着大量挑战,例如,应采纳哪些无人机送货规则和指令,如何确保客户隐私,以及如何将无人机送货融入现有的供应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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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用自动设备的专利趋势

物流用自动设备的专利趋势

最近的疫情大流行改变了世界上许多人的购物习惯,并充分展示了电子购物的潜力。快速增长的电子购物产业带来了新的挑战,即在无人接触的情况下将物品交付给客户,以避免病毒传播的风险。因此,亚马逊(Amazon)和星艦科技(Starship Technologies)等公司正在研发自动运输技术来运送快递,比如移动机器人或自动驾驶汽车。

目前,移动机器人似乎是更好的选择,虽然与与自动驾驶汽车相比,行驶速度较低,但在尺寸以及机动性方面具有优势。在近期于2021年1月21日公开的专利申请US10538190B1中,亚马逊公司提出了一种用于将运输中的物品交付给一个或多个客户的存储隔室运输工具。该运输工具包括多个可单独进入的存储隔室,并且顾客也可以将物品退还至隔室。

在2020年,星艦科技公司公布了三项与物品交付相关的物流机器人专利申请。第一项专利申请CN111148607A公开了一种用于出售消耗品的移动机器人;第二项申请US2020231366A1提出了一种带有用于食物交付的保温包的移动机器人。所述保温包可减少温度敏感物品与周围环境之间的热交换,并具有可由包盖覆盖的包体;第三项申请US2020316777A1公开了一种用于将消耗品交付给收货人的移动机器人。该移动机器人包括具有顶部、分离器、底部以及温度控制部件的物品隔室。在2020年10月8日发布的专利申请WO2020200854A1中,该公司提出了一种通过物流机器人向用户交付受限物品的方法和系统,其中受限物品例如包括年龄限制物品、处方物品等。

美国新创公司PostMates在2020年6月11公开了一种交付机器人专利申请 WO2020118306A2,该机器人可以通过编程在开放的空间中从一个地点移动到另一个地点,并且机器人的移动路径在开放的空间中几乎没有限制。所述交付机器人可以以自动模式、远程控制模式或其组合的方式进行操作,并且包括用于运输实物的货机。

下图示出了亚马逊、星艦科技以及PostMates公司的移动机器人的示意图。

还有一些公开的专利申请涉及借助自动驾驶汽车实现物品交付的技术。在2021年1月12日公开的专利申请US10890911B2中,由阿里巴巴集团出资的裹动智驾科技公司(AutoX)提出了一种将一个或多个物品从投递点自动地运输并交付至收货人首选的地点的系统和方法。在2020年2月27日公开的另一项专利申请US2020062214A1中,总部位于硅谷的自动驾驶初创公司Nuro公开了一种用于向客户提供至少一种物品的平台。该平台包括具有至少一个隔室的自动驾驶、半自动驾驶或全自动驾驶汽车。

伴随自动驾驶物品交付出现的是对新技术的巨大需求。星艦科技在2020年10月7日发布的专利申请EP3718063A1中就提出了这样一种新技术。该技术为一种适用于将多个物品存储并装载到交付机器人上的存储系统。所述存储系统包括交付机器人层;用于存储物品的至少一个存储层;以及装载机器人本身,其适用于抓取物品并将其从仓库装载到位于交付机器人层上的交付机器人。该公司在2020年7月15日公开的专利申请EP3679441A1中还提出了另一种用于穿越道路的移动机器人的防撞方法和系统。当接近道路时,移动机器人通过传感器感测道路状况,并且在认为道路状况适合的情况下启动以穿越道路。在道路穿越过程中,移动机器人通过第二传感器感测道路状况的变化,当机器人感应到存在至少一个危险的物体时,移动机器人将启动防撞模式。在2020年11月3日公开的专利申请US10824862B2中, Nuro提出了一种用于在包括端到端神经网络架构的自动驾驶机器人系统中实现三维感知的方法和系统,上述该架构直接消耗大规模原始稀疏点云数据,并且执行例如物体定位、边界估计、物体分类以及单个形状或融合的完整点云形状的分割之类的任务。

毫无疑问,那些使用自动物流设备为客户提供全面运营基础设施的电子购物公司会在市场上比竞争对手拥有更大的优势。

智能家居发明专利申请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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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发明专利

俄罗斯发明专利

作者:Andrius Ruzinskas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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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公司商标布局常见的四个错误

初创公司商标布局常见的四个错误

从一个奇妙的念头开始,再到建立起运作良好的产品或服务,并打入竞争激烈的市场,到最终成为被大众认可和喜爱的品牌,还是非常困难的,对于创客们而言,尤其如此。虽然有一个积极的团队是必要因素,但是如果你的团队的劳动成果被他人捷足先登,那么无数小时的工作就白费了。幸好有办法逃避这种状况,要先知先觉并避免以下的常见错误。

未进行事先研究

建立一家公司意味着建立一个品牌。品牌需要有一个独特的、可以纳入企业名称、商标与域名中的名称,但是不能按照自己的喜好随意选择名称。在选择合适的名称之前,让我们来回答几个问题。首先,你是否打算将该名称当作商标?如果答案是“是”,那么,名称不应该是常见的、描述性的。其次,检查你想要使用的名称或商标是否已经被申请或获得注册?如果是的话,你可能会涉嫌侵权。另外,如果你开发的产品与其他人的产品高度相似,你也要研究是否会被对方起诉侵权。因此,选择企业名称、商标或域名之前,进行广泛的研究十分重要。这同样适用于产品制造和销售,因为部分产品或其使用的技术可能受到专利的保护。

对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规定不熟悉

若你打算进入海外市场去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在行动之前,你需要了解各国法规的细微差别,尤其像是欧盟这样各成员国法规各异的统一市场。企业家必须了解法规与相关惯例,因为不同的商业惯例在某些司法管辖下是无法接受的或非法的,而在其他国家你使用的手段无问题。例如,在一些国家,需要使用注册商标符号R,而在其他国家则完全不需要标注。

知识产权保护不及时、不够广泛

对许多初创公司而言,这是一个非常常见的错误—-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是优先考虑的大事。大部分初创公司都是先起一个名称,而后再处理所有和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然而,等到你有时间和资源考虑知识产权保护时,可能已经太迟了。有相当多古怪的名称不能得到注册,因为不能将它们当作商标,而且可能已经是被注册的。因此,在你先确定好名称之前,先确认该名称在你想要运营的地区是可用的。注册好的商标的有效期通常是十年,因而当注册商标时必须未雨绸缪,你现在提供的是什么产品和服务?你希望在今后几年能提供什么产品和服务?在哪些地区?你要确保在所有你要进入的市场,你的知识产权都能受到当地司法保护。你也需要通过《保密协议》来管理知识产权。初创公司应确保其团队成员不向其他公司透露关于已开发产品的信息,因此《保密协议》是关键。此外,你要注意谁对你的网站域名和商标享有知识产权,是你吗?

用不恰当的方式来省钱

初创公司的财务资源通常是有限的,不过有些费用是值得承担,尤其是对专业法律服务的费用。法律专家能帮你处理所有以上提到的任务,并且可以对你的研究提供咨询,帮助你了解不同司法管辖地区的有关规定等等。许多人只有在真正遇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才会去寻求法律方面的专业协助。这绝对是一个大错误,因为找经验丰富的法律专家或许可以从一开始就避免触碰到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纠纷。
因此,选择企业名称、商标或域名之前,进行广泛的研究十分重要。这同样适用于产品制造和销售,因为部分产品或其使用的技术可能受到专利的保护。

如果您正计划打进欧洲市场,联系我们以获取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并避免踩雷

作者:Erikas Saukalas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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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家居发明专利申请趋势

智能家居发明专利申请趋势

包括谷歌和苹果公司等科技巨头在内的许多公司都在着手研发智能家居网络和管理。智能家居网络和管理提供了一种系统,在该系统中,许多家用设备和家用电器可以连网并受集中控制,比如说暖气、通风、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娱乐系统、门铃、危险探测器、电视、计算机、音乐或视频系统、开关、安全系统或其他设备。智能家居系统低能耗的特点甚至可以让该系统由电池供电。

谷歌在其最近的一项发明专利申请中公布了一种智能家居环境联网系统和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号 US20180322405A1)。智能家居网络可以包括控制面板,人们可以使用该控制面板来输入各种家用设备自动控制的设置和偏好;可以通过不同的输入命令来控制该网络,例如通过语音或通过智能电话发出指令。数据会由联网的系统收集、存储和分析。此种互连网络既可用于安全目的,也可用于放松和娱乐目的。此外,这种联网系统还可以应用于不同的建筑物(如写字楼、工厂、零售店)和交通工具(汽车、飞机)。再者,单个的系统可以互连到邻近地区的安全网络中,以检测与安全相关的情况。

无独有偶,苹果公司在2020年12月3日公布了五项名为“互联家庭环境中的多用户设备”的同名发明专利申请(见下方介绍)。基本上,多样化的功能由单一的智能家居及其管理系统来操控实现。该系统包括可控外部设备、诸如智能电话的电子设备和通信设备。系统可以通过语音或手动设置具体参数进行控制。

苹果公司的第一个专利号为US20200382332A1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了一种用于互联家庭环境的基本原理,通过检测用户输入的参数,并将其发送到一部外部操控设备以执行功能。用户的输入通过通信设备发送。

第二个专利号为US20200382513A1的发明专利申请展示了一个具有两个用户账户的系统。第一用户帐户与第一设备相关联,第二用户帐户与第二设备相关联,第二设备启用语音功能。所述两个帐户以这样的方式相互连接,以便对所述第二用户帐户进行编程以识别存储在所述第一设备数据存储包中的第一设备语音配置文件。当第二设备数据存储包被更新时,该信息也被同步发送到第二设备。

第三个专利号为US20200382517A1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了一种处理可信度和用户识别的系统。该等设备由语音控制,并且与用户帐户相关联的设备必须识别语音请求与特定用户帐户存储的语音样本相匹配。

第四个专利号为US20200380983A1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了一种具有多个连接设备的互联家居环境。该系统能够在收到语音请求时从与家居环境互联的多个设备中选择特定设备。

第五个专利号为US20200380996A1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了一种互联家居环境中的多用户设备。该设备具有输出装置,例如扬声器、视频或音乐输出设备,并且用户可以通过语音请求传送特定内容,例如电影或音乐。根据语音请求,多用户设备确定用户账户是否对应于特定用户,并为发出请求的用户提供个性化内容。多用户设备还能够以不同的隐私级别工作。例如,根据请求,多用户设备可以从说话用户的智能电话中读取文本消息。

下图摘取自苹果公司的上述发明专利申请,其呈现出一种互联的家居环境。

欧洲发明专利

欧亚发明专利

俄罗斯发明专利

作者:Nerijus Lamanauskas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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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图形标志“e”、图形“e.plus”和图形“E”不存在混淆近似,上诉委员会驳回上诉

由于图形标志“e”、图形“e.plus”和图形“E”不存在混淆近似,上诉委员会驳回上诉

欧盟知识产权局第四上诉委员会2020年10月19日针对第R 2699/2019-4号案件的决定

近期,欧盟知识产权局第四上诉委员会判定,图形标志“e”、“e.plus”和图形标志“E”对于相关公众不存在混淆近似。

德国公司Telefónica Germany GmbH & Co. OHG(“上诉人”)针对图形商标“E”向中国公司SHENZHEN EMEET TECHNOLOGY CO.,LTD(“申请人”)(由美谛达律师事务所代理)提起上诉,并寻求针对第38类服务的保护。上诉人基于在先商标“e”和“e.plus”与被异议商标存在混淆近似(欧盟商标条例第8(1)(b)条)以及在先商标声誉(欧盟商标条例第8(5)条),提起本次上诉。

对比标志:

欧盟知识产权局第四上诉委员会基于对比商标之间不存在近似性,驳回上诉。

上诉人提交上诉通知之后,提供了事实依据声明书,主张对比商标存在高度近似性。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的异议决定相反,待申请标志并非“不完整菱形”,而是轻微倾斜、位于上指线段之上的字母“E”。该解释与商标注册内容一致,根据商标注册内容,被异议商标系作为字母“E”而非“菱形”进行注册。另外,被申请人使用商标的行为,表明被异议商标实际为字母“E”。因此,上诉人基于具体服务对比提出异议,并认为应当适用欧盟商标条例第8(1)(b)条和第8(5)条的规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抗辩材料,并请求委员会驳回相关上诉请求。被申请人的基本主张:异议部准确声明被异议商标未包含字母“E”的必要组成元素(即一条垂直线和三条水平线)。尽管被异议商标包含“线”元素,但是,不得因此将被异议商标描述为具体字母。被异议商标包含的元素与字母“E”的常规形状并不一致。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8(1)(b)条的规定,在在先商标专有人提起异议之后,如果因商标的特征或相似性,以及商标所覆盖货物或服务的特征或相似性,导致被异议商标和在先商标在在先商标受保护区域的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近似影响,则待申请商标应当不予注册。

在从视觉、听觉和概念近似方面对比在先商标和被异议商标时,应当将两项商标的总体观感(特别是两项商标的显著性和主要组成部分)考虑在内(11/11/1997, C-251/95, Sabèl, EU:C:1997:528, § 23)。

因此,在就两项商标是否存在近似进行评估时,不应仅将一项商标的特定部分与另一商标进行对比。与之相反 ,商标对比应当将各商标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但这并不意味着组合标志向相关社会公众传递的观感,在特定情形下不会受一项或多项商标组成元素的主要影响。仅在所有其他组成元素可予忽略时,可仅基于主要元素进行相似性评估(20/07/2007, C-193/06P, Quicky, EU:C:2007:539, § 42)。

同时,应注意到,消费者不会将标志人为拆分为不同元素(06/03/2015, T-257/14, BLACK JACK, EU:T:2015; 141, § 39)。除非存在关于拆分标志的明确说明,否则,上述拆分情形不会发生。

另外,如上诉委员会所述,待申请标志包含一项类似菱形的图形,右上角处于未封闭状态,且底角位于横向平面之上。在菱形上行外部线条中部至下方上行外部线条中部之间存在一条中心线。没有证据表明当社会公众(无论为一般公众或专业人士)在首次看到被异议商标时,会在未进一步理解、反应的情况下,立即将被异议商标理解为字母“E”。上诉人提出的、社会公众不会发现菱形图形这一主张或许正确、真实。但其不具有重要意义。重要的是,社会公众不会将被异议商标理解为字母“E”。因此,从视觉方面而言,两项商标不具有近似性。两者不存在任何相似情形。

就两项商标的发音对比而言,由于被异议商标仅包含通常无法进行发音的图形元素,消费者一般不会尝试对被异议商标进行发音,因此,无需从发音方面对比两项商标(22/09/2011, T-174/10, A avec deux motifs triangulaire, EU:T:2011:519, § 32)。往大了说,就图形包含的特定图形设计而言,消费者通常仅会描述待申请商标的内容,而不会就其进行发音,这亦排除了就两项商标进行发音对比的必要(22/09/2011, T-174/10, A avec deux motifs triangulaire, EU:T:2011:519, § 32)。在任何情况下,社会公众不会将待申请商标描述为具有艺术效果的大写字母“E”。因此,由于两项商标均不具有实际涵义,因此两项商标不具有近似性。

另外,上诉委员会亦认定,在先商标“e.plus”系包含下述组成成分的图形,即可发音、使用绿色字色且使用特殊字体的字母“e plus”。由于发音部分是该商标最具显著性部分,因此,上述与标志对比有关的论据亦适用于本案。

由于两项商标不具有相似性,因此,不满足适用欧盟商标条例第8(5)条的必要条件,同时,基于该主张的异议亦无法成立。因此,两项商标不具有近似性,且基于该商标以及欧盟商标条例第8(1)(b)条和第8(5)条的异议亦不成立。

因此,我们认为鉴于异议通常不存在合理依据,有必要对您的商标进行保护和防御。

作者:Laurynas Jurgaitis律师和Greta Tomkunaite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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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部:标志“RANGE ROVER”与“Trendrange”不近似

异议部:标志“RANGE ROVER”与“Trendrange”不近似

本文基于欧盟知识产权局异议部 13/10/2020 决定B 3091772

近期,欧盟知识产权局异议部认定,文字标志“RANGE ROVER”与文字标志“Trendrange”之间不存在混淆性近似。异议人亦使用其在不同欧盟国家关于“Range”标志的国内商标注册支持其主张。

英国公司Jaguar Land Rover Limited(异议人),向中国公司Ganzhou Kaiou Electronic Commerce Co. Ltd.(申请人)(由美谛达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文字标志“Trendrange”提起异议,并寻求针对第9类商品的商标保护。  异议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为在先文字标志“RANGE ROVER”和申请人标志里的“Range”存在混淆性近似(欧盟商标条例(EUTMR)第8(1)(b)条)。就该标志给人的视听感官而言,本案两项标志的“RANGE”文字部分(或其发音)一致,“RANGE”字样系在先商标的开头部分,也是被异议商标文字中的后五个字母。但是,在先商标中被放置于尾部的“ROVER”(或其发音)与被异议商标中被放置于头部的“Trend-”字样(或其发音)存在明显不同。

因此,鉴于两项商标共有内容“Range”系位于被异议标志的尾部,且该等部分将仅会被英语语言公众群体视为一项有语义的部分,因此,两项标志的相似程度仅一般。就标志所表达的语义内容这一层面,被异议标志和在先标志不存在相似性,因为对于英语语言公众群体而言,相同部分“RANGE”在在先标志中视为构成特定语言涵义的组成部分,而这一涵义并不存在于被异议标志;同时,对于非英语语言公众群体而言,被异议标志的文字内容并无实际涵义。

尽管两项标志里的“RANGE”相同,但由于在先标志在语义上有明显的差别,掩盖了二者具有相同部分的效果,再加上两项标志中相同部分所在的位置不同,英语语言社会公众仅会认为它们是相互独立的两种标志。同时,英语语言社会公众以外的其他公众更难以认为相同字母组合“RANGE”会在被异议标志中构成独立词语,因此,两项标志之间的区别更为明显。
从相关区域的相关公众角度而言,在先标志对于本案所指向产品无具体涵义。因此,在先标志仅具有正常显著性和区别性。
另外,两项标志的开头部分存在差别,而这一区域正是消费者最为关注的部分。

鉴于上文所述理由,即便假设涉案商品为相同商品,两项商标对于社会公众亦不存在近似性混淆问题。
异议人亦基于下述在先商标提起其异议:第4 269 454号法国注册商标“RANGE”(文字标志);第4 112 648号法国注册商标“RANGE”(文字标志);第N 237 411号希腊注册商标“RANGE”(文字标志);第N 231 333号希腊注册商标“RANGE”;第2 016 000 046 206号意大利注册商标“RANGE”(文字标志);第1 650 637号意大利注册商标“RANGE”;第3 611 777号西班牙注册商标;“RANGE”(文字标志);以及第3 523 589号西班牙注册商标“RANGE”(文字标志)。

在先标志包括文字部分“RANGE”,如上文所述,对于相关社会公众(例如法语语言社会公众)而言具有相关涵义。但是,对于其他社会公众而言,该词语并无任何涵义。无论“range”部分是否被认定为具有涵义,对于被认定相同的商品而言,其具有显著性和区别性。
同时,与异议人主张相反,就被异议标志”Trendrange“而言,由于“Trend”被视为不存在任何涵义,因此,相关公众不会将被异议商标拆分为“Trend”和“Range”两大部分。

就视觉和听觉而言,本案两项标志的“RANGE”文字部分(或其发音)一致,“RANGE”字样系在先商标的最先文字部分,也是被异议商标文字中的后五个字母。但是,两者差别在于被异议商标开头部分“Trend-”字样(或其发音)。
在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在看到商标时,通常会关注商标的开头部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大众的阅读熟顺序为从左至右,这一顺序导致读者通常会首先注意标志的左半部分(初始部分)。在本案中,两项商标的开头部分明显不同,且“range”字样在被异议标志中不具有可识别性。因此,两项商标的相似度较低。
就概念而言,就算在先标志可以传达出一定的语义,但是,由于被异议商标被视为“无涵义词语”,不具有语义,因此,两项商标在概念上亦不具有相似性。

在本案中,所涉及商品视为相同商品。上述商标指向普通社会公众以及具备特定知识或资质的商业消费者。上述商标的视觉和听觉方面的相似度较低,概念方面无相似性。在先商标仅具有一般程度的显著性和区别性。
鉴于上文所述理由,即便假设涉案商品为相同商品,两项商标对于社会公众亦不存在近似性混淆问题。由于两项比较商标不存在近似性,因此,欧盟知识产权局异议部驳回上述异议,同时,欧盟知识产权局异议部认定,两项比较商标视觉和听觉方面的相似度较低,概念方面无相似性。

作者:Laurynas Jurgaitis律师和Greta Tomkunaite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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