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及发明人通过申请发明专利来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然而,申请之路却不是那么简单。不少申请或出于战略考虑,或不得已,需要在PCT阶段进行修改,然后再进入欧洲区域阶段,但是,如果没有足够的经验,也可能会为申请案带来潜在的威胁。
通常,在PCT阶段对案件做出修改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依据合作条约第19条,可以在国际检索报告发出后2个月内或者优先权期限16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对权利要求做出一次修改,假设出现依据第17(2) 条的情况,导致没有检索,则不可以修改权利要求。
另一个方式是向国际初审单位(IPEA)提出国际初审请求,依据条约第34条,申请人可能会被允许对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做出相应的修改。
然而,在对PCT申请做出修改时,要充分考虑是否必要且合理。其中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修改PCT申请文件是否会对欧洲阶段的保护范围造成限制。如果修改会缩小权利要求的范围,那么可能该专利会很容易被竞争对手合法规避,让专利本身的含金量打折扣。
不仅如此,所有在PCT阶段做出的修改, 欧专局审查部都会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员发现修改的范围超出了原提交的国际申请中的公开内容,则可能会收到要求对保护范围进行限制的审查意见。
不仅如此,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23(2) 条的规定,欧洲专利或专利申请不能引入原申请案中没有的客体或者超出原申请的保护范围。如果第三方基于这一理由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在国家法院发起相应程序,或许会导致专利失效。
总之,在进入欧洲区域阶段之前,在PCT阶段对申请文件做出修改可能符合申请人的一些战略考量,但是,我们建议在修改之前咨询专业的机构或代理人,了解相关调整的风险,确保提交到欧洲专利局的申请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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